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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也就是2018年,在该年的8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对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税前扣除做了新的规定:
1、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2、范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的,不包括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非货币形式)。
3、价值: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
4、扣除方式: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购入时间的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6、扣除时限:在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7、扣除的选择: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8、税会差异: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执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这是税收规定。按会计准则要求,会计核算中,该折旧还是要折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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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魏言税语,作者:魏春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