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给了创投企业(基金)个人合伙人两种个税计算方式,一种是按照单个项目计算享受20%优惠税率,另一种是按照整体核算依照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税。对于企业来讲,究竟选择哪一种方式更为优化?我们尝试进行分析。
假定某创投企业(合伙制)两个合伙人都是个人,自然人甲和乙的投资份额为70%和30%。2019年预计企业收入和支出情况如下:
1、收入与损失
(1)转让A公司股权取得转让收入5000万元,原值1000万元;
(2)取得B公司分红200万元,原始投入2000万元;
(3)C公司清盘,原始投入500万元,收回0元。
2、支出
各项费用共计450万元。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由于有ABC三个单一投资项目,因此各自单独计算单个项目所得:
A公司所得:5000-1000=4000万元
B项目所得:200万元
C项目所得:0元(由于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不计算损失,所得按0计算)
共计:4200万元
合伙人甲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4200*70%*20%=588万元
合伙人乙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4200*30%*20%=252万元
特别提示:
1、这里计算时由于是单项目计算,不能减除各项费用450万元。
2、为简便起见,假设ABC三个项目均不满足财税[2018]55号所述的条件,不能按照投资额70%抵减应纳税所得。
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总收入:4000+200-500=3700万元
总费用:450万元。
当年度所得为:3700-450=3250万元
合伙人甲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3250*70%=2275万元
2275*35%-6.55(速算扣除数)=789.7万元、
合伙人乙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3250*30%=975万元
975*35%-6.66(速算扣除数)=334.7万元
从上述比较可以看出,对于我所设定的案例,合伙企业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划算的,甲和乙分别少缴纳个税201.7万元和82.7万元。
1、合伙创投企业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还是按照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对于个人合伙人个税缴纳是有很大影响的;但一旦选择,三年不得变化;
2、合伙创投企业需要对于未来三年收入、支出情况进行大致预判,在测算基础上尽可能做好选择;
3、这两种核算方法仅限于对个人合伙人的个税计算,对于法人合伙人的所得计算完全没有影响。
来源:李舟财税圈,作者:李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