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分公司领导人协助财务工作要点

2019-01-22 11:44:14 0 0

子分公司领导人协助财务工作要点 




子分公司财务负责人是总部委派制的,不是子分公司任命的,这一点,子分公司的总经理心里要清楚,这个财务负责人是到子分公司组织财务核算的,同时也是促进管理水平提高的,有很重的监督权力。


子分公司财务负责人是两条汇报机制,一条是业务层面必须对集团公司汇报,另一条线是向所在公司的总经理汇报等,子分公司总经理禁止财务负责人向总部汇报的想法是错误的。


子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在权限内开展工作,子分公司总经理须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处处设卡、组织人员孤立财务负责人等做法是不负责任的,也是有违集团公司财务管控制度的。


在履职期间,子分公司财务负责人一定会对违规、违纪等行为提出质疑,这是来自于财务专业必修的职业怀疑、职业判断、职业否定,不要理解为财务负责人挑战自己的权威,有此误解的人,须提高自己的职业修养。


对子分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监听、暗中录像等做法,不可取。连财务负责人向总部领导汇报都要安排监听,这本身就是一种叛逆行为,从古至今哪个叛逆的结局是好的呢。




双轨制待遇,子分公司决策层或中层的福利、日常待遇等存在不公平,这是祸根,子分公司总经理不要掉以轻心,背后暗藏各种端倪。例如,不给财务负责人无线密码、不给财务负责人工位、不给财务负责人必要的办公条件。这些小的下马威是吓不住财务负责人的,财务负责人的任命来自于总部集中管理,内心的归属是清楚的。


财务负责人在子分公司领取薪酬,大部分情况下,薪酬标准是集团统一的。为拉拢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子分公司的总经理给额外发放补助或补贴的做法是不可取的,有的财务负责人的确为了这点利益放弃集团管控目标,曲解或选择性的执行集团总部的财务制度,这种作为不但违反了公司的制度,也为自己的职业生涯画上了句话。财务负责人不勤勉敬业的后果,不是在当时显现的,离职后的背景调查这一关也是致命的。


子公司最关注的是资金,如何花钱是个重大的问题,财务负责人要站在双重高度看待这个问题,既要执行总部的纪律,又要考虑子分公司的实际需要。子分公司出现资金违规的情况,要看性质、额度、影响等向总部报告,不是一张资金日报、月报出一个数据就可以了,要将特殊事项的收支汇报清楚。哪些资金必须报送集团审批、知情、备案,集团总部要明确清楚,不要选择性报送。长期挂账应付款的支付、董监高个人或亲属利益代言人的资金支付、筹资或投资项下的资金支付、小金库的资金支付、首发业务的资金支付、集团各个公司共同供应商资金支付等,类似资金管理方法,子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要心里有数,不要选择性执行集团政策。


合同评审是子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必须坚守的任务,资金安排、税金安排、发票安排,这些事情必须在合同中有一个明确的约定,如果大家都签批完毕了,合同只是让财务负责人看一眼,这种事情本身除了说明不重视财务外,另外的思想问题就是回避财务监督、合同中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故意打压财务地位,这类事情的发生,表面看直接责任是业务部门,实际是有子分公司总经理的意图在里面,总经理模糊一下就会造成业务部门的胡来栾干。所以,合同评审不落地的责任是子分公司总经理。另外,财务负责人的水平低,也是业务层面故意绕开监管的原因。


排除财务人的水平能力外,某某事压在财务那里,如果财务不立即处理,公司就会停产倒闭,这些话出自于普通的业务层面是可以理解的,角色不同则思想不同。在成型的企业里,说这句话的业务人员基本会被批评教育或者直接安排离职。如果这些话出自于子分公司的总经理,那就不是小问题了,总经理的义务就是要确保安全生产不中断、资产保值增值、达成集团公司的各种战略布局。子公司总经理绝对不可这样讲话,这种威胁与恐吓是没有市场的。换句话讲,出现这个问题的时候,要组织协调会、要向集团总部报告。财务人员必须提高业务水平,不能压票不处理,遇到无法处理的交易或事项,立即向总部汇报,提请总部安排支援。




每个公司都有江湖人、社会人,都会有各种山头、帮派,这是无法回避的,但在财务制度面前,只有合规人与不合规人两种,如果用社会法则或者潜规则管理财务负责人,会管出问题的。有过这样的案例,子分公司财务负责人长期受压抑,在一个月底最后一天集中开具几个亿的发票,然后离职,公司在次月不但被税务局追缴巨额税款,还被移送司法机关,最终蒙受巨额损失,财务负责人在作证时直接讲,我是按国家财务制度做事,没有任何过错。所以,压人、欺负人、整人,要控制在一个合理的空间内,不要把小事弄成大事。有一种事要注意,用黑社会手段欺压财务负责人,有可能出现企业或当地政府不好控制的事情发生。


干干净净、规规矩矩的财务负责人是主流,要主动的与所在公司的负责人及团队处理好各种关系,工作关系、个人关系等。


子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受夹板气,既要应对来自业务层面的各种违规违纪,又要应对来自集团层面的各种要求,极容易产生悲观压抑的情绪,所以,子分公司总经理有义务帮助财务负责人做心里疏导。


子分公司财务负责人与总经理互相勾结贪污腐败的案例比比皆是,在红色通缉令上的许多财务负责人都是这样出事的,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警钟长鸣是没有坏处的。



来源:水龙誉财务,作者: 郭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