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马上就要结束,2019己亥年元旦又要来临,没有猜错的话,各个单位都在忙着为职工节日发放福利了,我趁机帮大家梳理下职工福利费的处理要领。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第七条指出:“组织好正常的党团、工会活动,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
2017年12月15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也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指出,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
老板们注意了,如果贵单位没有发放节日慰问品,国家将不再给您单位背锅了啊。
当然,这里的年节可不包括刚过去的年轻人喜欢的圣诞节。当然,元旦慰问品也可以在平安夜或者圣诞节发放,企业报销时,备注为“职工元旦慰问品”即可。
1.职工福利费核算范围
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3)职工困难补助;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5)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房地产企业发生福利费时,应区分发生的部门,根据会计核算的口径,分别计入“开发间接费—福利费”、“管理费用—福利费”、销售费用—福利费”等。
2.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2)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也许有朋友会问到,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都提到福利费包含的项目,但是又不尽相同,是否相互矛盾。其实《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是规范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而《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二者没有从属关系,互不影响。并且财企[2009]242号文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企业会计处理时参照财企[2009]242号规定,纳税处理时参照国税函[2009]3号规定。
3.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文件明确,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算时,将计入损益类、成本类的福利费加总,剔除其中不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部分。对于调整后确认的职工福利费总额,与工资薪金*14%进行比较,超过工资薪金*14%的部分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慰问品价值应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发放的节日慰问品价值应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另外,单位发放节日补助、午餐补贴等福利时,尽量不要发放现金,是因为企业除了要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还要兼顾职工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税务机关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特殊事项的特殊规定
(1)交通、住房、通讯补贴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第(一)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将交通、住房、通讯补贴纳入工资总额只属于财务核算的变动,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即交通、住房、通讯补贴仍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作为“职工福利费”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内税前扣除。
(2)节日补助、午餐补贴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第(二款)明确,“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这里需要注意“误餐补贴”和“午餐补贴”的区别。如果是误餐补贴则应另当别论。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误餐补贴不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房地产企业在郊区开发项目,前期尚未设立食堂时,可以发放误餐补贴。但是如果项目部已经设立了食堂,财务人员常驻项目部收银,此时项目部属于工作单位的一部分,再发放误餐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
(3)奢饰品服装
我为房地产企业提供税务咨询时,经常会抽查企业凭证进行健康体检。房地产企业凭证中常常出现老板或者管理人员用作报销的奢饰品服装的发票,可能这里存在一些误解。
我们知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例如,我们经常见到房地产企业为了提高企业形象、为销售人员制作销售制服。部分房地产企业为了打造品牌,为全员定制带有企业LOGO的制服、要求统一着装。
而个别人员受用的服装,属于个人消费,不应在公司账务中列支。
6.职工福利费应单独造册准确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四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实践中发现,很多企业财务对于“单独设置账册”这个问题没有足够重视,应小心授人以柄。
今天的福利费就讲到这里了。
来源:九鼎财税说,作者:牛鲁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