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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公司2018年新增固定资产业务三笔:
1、货币购买进口设备一台400万元;
2、股东以投资形式投入旧设备一台100万元;
3、客户欠款收回过程中抵债取得奔驰车一台80万元。
请问:三笔业务都没有超过500万元,是否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中的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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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中对于符合政策条件的设备器具做了详细说明:
第一个限制是不包含房屋建筑物在内,“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
第二个限制是仅限于购进这种形式。取得固定资产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公告明确 “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所称购进,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因此案例中的三笔固定资产业务,只有1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2和3均不能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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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换个思路来考量,有没有变通的办法呢?
投资模式中,如果股东先以货币100万增资,然后企业再以100万元购买股东手中的旧设备,就可以符合购进的要求;
抵债模式中,如果事先做好准备,先准备一笔钱以欠债的客户名义打入公司账户作为还款,公司再以该笔资金向客户购入奔驰车即可。由于债务偿还困难,加之过程中资金流设计需要关注风险,操作为购进的难度相对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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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再来看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其他五个注意事项:
1、限额500万以内为单位价值,一般纳税人入账当然是以不含税金额判断,小规模纳税人入账应以含税金额判断。
2、购进时点判断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3、扣除时间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4、税会差异
会计处理正常计提折旧,所得税在纳税申报表中进行纳税调整即可。
5、是否一定要享受?
对于近期利润较高公司选择享受政策显然是划算的,对于近期(如四五年内)持续亏损的公司,选择不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更加有利。对此税法给了企业自主选择权,但一旦选择不能调整。
6、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备案或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23号公告规定)规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7、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备查?
按照税法要求,需要准备如下资料备查:
——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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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焦点财税,作者:李舟 转载需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