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差异

2019-04-08 10:53:19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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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均有视同销售的规定,但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主要考虑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而企业所得税则更多考虑的是税收的公平问题。因此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主要看货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转移。由于两者的出发点不同,对视同销售的规定自然也不同。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有10种情况: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8)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9)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有6种情况: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政策法律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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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魏言税语,作者:魏春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