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工资的会计分录,你会吗?

2019-02-15 14:42:06 0 0

2019年新个税法正式实施,关于补发工资的会计问题必须一次提醒到位,各位抓紧时间学习了。


企业每月给员工发放工资的时间节点,通常可以分为提前发放、当月发放和延后发放。一般用人单位都在次月发放当月工资,除了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少数企业在当月发放当月工资以外,均属于延后发放。当然,也存在特殊情况,比如遇到重大节假日,提前发放下月工资,这种情况属于提前发放,本文不作专门讲解。


伴随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初步试行工作的展开,很多纳税人对于过渡阶段的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十分混淆,本文将系统地梳理这一问题的解决思路,希望对大家的日常工作有所帮助。



一、会‍计处理


从会计的角度来看,确认和记录会计要素的标准是以取得收款权利付款责任作为记录收入或费用的依据,主要强调权责发生制,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常规的会计处理如下:



二、税务处理



三、延迟发放


通常出现多个月工资合并在某一月发放的情况,一般是因为公司资金周转过程中出现问题,待资金周转正常后,补发工资涉税需要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和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等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的规定:



另参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



当然,大部分地区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遵循收付实现制征税基础,实务当中需要参照各地方的具体政策文件执行。



来源:财税聚焦,作者: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