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征点之下个体工商户能否提供收款凭证而不提供发票?

2019-02-15 11:57:35 0 0

问:如果个体工商户的销售额在增值税起征点之下,能否免增值税、不开发票,而是向购买方提供收款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的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目前存在一定的争议。


建筑财税李志远认为,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属于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上述“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不应该包括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不属于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因此,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来源:建筑财税李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