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扣除内容。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药费支出不做考虑。
二、扣除标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且不超过80000元的部分。
三.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
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
四、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1、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
2、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五、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的扣除。
目前未将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六、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保存的资料
纳税人需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复印件备查。
来源:魏言税语,作者:魏春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