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向供应商延期付款支付的利息是否要取得发票?

2018-12-17 16:10:53 0 0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 ,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供应商取得贵公司支付的延期支付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货款的销售额计缴增值税。供应商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应税行为,应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供应商应开具发票而未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供应商收取的利息应缴纳增值税,贵公司应凭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未取得发票,该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仲裁决定书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



来源:每日税讯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