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的规定,跨省异地施工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由建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由于部分城市对购房、购车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有连续性缴纳要求,如建筑企业员工在异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将会影响其在公司机构所在地的购房(车)资格。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将相关人员的工资薪金拆分发放,即公司机构所在地发放一部分,跨省异地项目部发放一部分,两地分别就其发放工资做扣缴明细申报。
这种情况属于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2019年1月1日之前,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发布)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个人向购房(车)意向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自行申报,2018年10月-12月实际取得工资薪金,适用50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
2019年1月1日之后,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需次月自行申报,但预计需要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具体方法静待相关政策出台。
来源:何博士说税,作者:何广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