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后发工资可少缴个税”不靠谱?没做怎知不靠谱!

2018-09-06 10:44:30 0 0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同时规定: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政策推出后,有很多纳税人咨询:能否把8、9月的工资推迟到10月份发放,从而适用5000元基本扣除费用政策及新税率?


对于该问题,本人已在文章《这几个时间点概念弄明白,工资扣除5000还是3500就心里有数了!》里做了详细解读: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把数月的工资延迟在10月份一并发放,只能扣除一次基本扣除费用5000元(虽然有部分省市有特殊规定,但是有特殊政策的省市是要求按权责发生制还原应税时间和适用税收政策的),不能多次扣除。


但是,是不是就没有筹划空间了呢?也不尽然。


只要企业不怕麻烦,对工资发放作好安排,还是可以为员工节省一丢丢个税的。





案例:


某企业每月10日发放上月工资,其中员工张某每月工资为12000元,社保个人缴纳比例为10.3%,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比例为12%。在个税新政下,能否利用过渡期政策,少缴纳个税?


分析:


1、根据个税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9月份发放8月份的工资,企业应在9月份代扣张某8月份工资对应的个税,并在10月份完成代缴义务,此时,张某9月份的工资的基本扣除费用为3500元。


2、张某9月份的工资在10月份发放,企业应在10月份代扣张某9月份工资对应的个税,并在11月份完成代缴义务,此时,张某9月份的工资的基本扣除费用为5000元。


据此,张某在这两个月应缴纳的个税如下图:



如果,该企业进行筹划,将张某8月份的工资在9月份只发放一部分,其余的在10月份发放,则其在9月份发放的部分应在9月份代扣个税,其在10月份发放的部分应计入其在10月份发放的9月份工资一并在10月份代扣个税,则其应缴纳个税结果如下:



我们看图中数据对比,纳税人的其他权益不变,但个税少缴了130.5元。


因为个税法修正,不仅仅是修正前后的基本扣除费用发生了变化,个税累进税率级差也有了变化,所以过渡期必然有筹划的空间。而筹划,不是简单的把一个月的工资延后发放,拆解分次发放,才是正确的方式。


认为企业利用过渡期政策进行筹划不靠谱,才是真的不靠谱!



来源:钦光道税,作者:张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