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业主委托项目如何缴纳增值税?

2018-08-09 10:36:59 0 0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仅包括具体的设计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个建设工程内容的总体策划以及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组织管理的策划和具体工作;


Procurement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建筑设备材料采购,而更多的是指专业设备、材料的采购;Construction应译为“建设”,其内容包括施工、安装、试测、技术培训等。




然而从税务的角度来说,上述业务到底按照兼营来处理,还是混合销售来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的政策规定。实践工作中,各地税务机关的要求也不完全一样。


比如在营改增过程中,河南国税曾经答复:EPC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属于兼营行为,纳税人需要针对EPC合同中不同的业务分别进行核算,即按各业务适用的不同税率分别计提销项税额。

而深圳国税的答复是:建筑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EPC工程项目,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笔者认为,在EPC项目中,如果施工方能够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可以按销售货物和安装服务分别缴纳增值税。而设计服务也应该按照兼营原则来处理,更符合增值税原理。


来源:远见财税,作者:李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