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初显
2002年2月,某银行总行的审计组对下属绿岛分行进行一年一度的常规审计,审计项目按计划顺利进行着。有一天,一位审计人员接到一个举报电话,举报人反映:2000年该分行在飞机场做的450万的广告存在舞弊行为,因为该广告实际只做了9个月,而2001年与广告商签订同样的广告合同一年也是450万,也就是2000年签订的合同中,多付广告公司112.5万元,这多付给广告公司的112.5万元有可能出于经办人舞弊的动机。
二、审计调查
审计组接到举报后,非常重视,成立专门小组进行全面调查,对2000年、2001年飞机场广告合同、广告费财务处理进行审阅,同时又对现任财务负责人李处长、2000年的原办公室主任贾主任、2001年至今的办公室主任邹主任、2000年的飞机场广告经办人办公室的小史、以及2001年调离绿岛分行的张行长进行了访谈。从广告费的财务处理上,调查组未发现有明显瑕疵;访谈结果发现,各人说法不一;2000年签订的合同是由原办公室主任贾主任在合同上签的字,未发现有当时的行长张行长签字。
三、事件还原
(一)2000年
2000年,总行给绿岛分行600万的广告费额度,但绿岛分行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广告位和广告商,眼看到了10月份,广告费额度如果不用,第二年就会作废。终于在10月底,由办公室主任贾主任牵头与翰玛广告公司签订了广告合同。翰玛广告公司的最终报价是一年450万,且由财务部、法律部、办公室的人员参与了与广告公司的谈判,但最后的报价并未告知绿岛分行的财务负责人李处长。
据原办公室主任贾某称,为了用足总行下拨的600万广告费额度,与翰玛广告公司签订的合同金额为600万元,且广告的签订时间是从2000年8月至2001年8月。实际上,该广告是从2000年11月开始在飞机场展示的。据分行的财务负责人李处长称,她一直以为飞机场广告的金额为600万元。
该广告合同的支付是分三次支付的,在第二次支付广告款的时候,分行的财务负责人李处长提出,该广告实际是从2000年11月到次年的8月,并未做完一年,应该按9个月来支付,即到最后一次支付广告款,仅应支付450万元;并且财务负责人李处长还向办公室主任贾主任索要一份补充协议,让广告公司确认应按9个月的时间支付广告费。办公室主任贾主任提供了一份与翰玛广告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摘取补充协议如下:
……
“一、广告发布合同签订时间体现为2000年8月15日至2001年8月14日,但实际上划期限为验收单确认时间至2001年8月14日,按实际上画天数计算金额,本广告位成交价人民币肆拾伍万元/年。
二、实际广告发布以外的金额,乙方提供相应金额,性价比的户外广告位供甲方选择投放,或是甲方委托乙方以转移支付方式投放。”
……
(二)2001年
2001年4月,总行对绿岛分行的行长进行了调整,原行长张行长调到其他分行工作,现任行长为赵行长。赵行长一上任,就对办公室主任进行了更换,更换为邹主任,原办公室主任负责人事工作。到7月份的时候,飞机场广告快到期了,绿岛分行还准备继续与翰玛广告公司合作,在飞机场原广告位继续上绿岛分行的广告。办公室主任邹主任与翰玛广告联系后,广告公司的报价为450万元/年。邹主任把这个450万元的广告合同告诉了分行财务负责人李处长。财务负责人李处长感到很有点蹊跷,2000年广告公司的报价是600万元/年,即便只做了9个月,也支付了450万元,而2001年签订的广告合同是450万元/年。李处长认为,按市场趋势,广告位的价格是逐渐上涨或至少与上年持平的,怎么2001年支付的12个月广告费比2000年支付的9个月广告费还要少,换个角度看,也就是多支付翰玛广告公司3个月的广告费112.5万元。
办公室主任邹主任和财务负责人李处长一商量,向分行赵行长进行了汇报。赵行长又叫来原办公室主任贾主任和广告经办人小史,贾主任和小史称,2000年与翰玛广告公司签订的合同价格确实是450万元,至于刚开始签订的600万元的合同,是为了用足总公司下拨的广告费额度。绿岛分行经与翰玛广告公司沟通,翰玛广告公司也承认多收了绿岛分行的112.5万元,这部分多收广告费还挂在广告公司。
(三)2002年
2002年2月,总行派来的审计组在做常规审计的时候,接到举报,知道了这件事情,并开始与当事人逐一访谈,并收集材料。在现场审计快要结束的时候,审计人员从原广告经办人小史那里拿到了翰玛广告公司多收绿岛分行112.5万元广告费的确认书。
四、产生疑点
在对此事件调查的过程中,审计组遇到不少疑点或者有些矛盾的情况。
(一)广告费到底多少
原办公室主任贾经理和经办人小史称,与翰玛广告公司一开始签订的广告合同实际底价就是450万元,这个底价原分行张行长和财务负责人李处长在合同签订时就知道的;而财务负责人李处长称450万元的广告合同底价她并不知晓,尽管当时财务部门也派人参加竞价,但财务部门参加竞价的小孙称并没有把450万元的报价告诉财务负责人,小孙对审计组说,他当时参加竞价也就是看广告报价是否控制在预算内,他认为竞价的最终结果分行会正式通知财务负责人的。
(二)多支付的广告费
原办公室主任贾主任和经办人小史一直称原分行行长张行长和财务负责人李处长知道多支付广告公司广告费的事情;而原分行张行长称,一直不知道多支付广告公司广告费的事情,财务负责人李处长称,她是后来才知道多支付广告费的事情的,她一直以为签订的广告合同金额是600万元,因为只做了9个月才支付450万元,她是2001年续签广告的时候才知道多支付广告费的事情的。
审计组拿出有财务负责人李处长签字的补充协议,李处长称,她当时没有认真看这份补充协议,还以为这份广告合同是针对600万元合同的补充协议,而没有注意到补充协议里写到“本广告位成交价人民币肆拾伍万元/年。”
(三)有瑕疵的广告合同
在2000年与翰玛广告公司签订的第一份600万元以及第二份补充协议中,代表甲方签字的是原办公室主任贾主任,广告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签订日期”处,均无填写签订时间。
原办公室主任贾主任和经办人小史称,600万元的广告合同与补充协议是与广告公司同时签订的;而财务负责人李处长称,补充协议是第二次向翰玛广告公司支付广告费时,经向原办公室主任贾主任索要,才得到的。
根据总行的规定,在对外合同上加盖公章需经过分行领导审批或授权,但审计组未找到与翰玛广告公司签订合同的甲方公章的用印审批单。
五、下一步该如何做
该访谈的也访谈了,该收集的资料也收集了,审计组下一步该如何去做呢?该如何简清晰明了地向领导报告呢?该对该事件如何定性呢?还需要再做哪些工作呢?究竟哪些人存在问题呢?是否需要把这件事转交给总行的纪检监察部门去处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