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售后租回的租金收入的财税处理

2019-06-12 13:00:20 0 0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现金或者非现金利益。出租时通常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协议,该协议便是会计准则所界定的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第二条规定:“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2006年版的准则界定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用“合同”取代“协议”,以“对价”取代“租金”,提法更加符合当下。


租金收入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第二款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该约定的金额包括承租人行使优惠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支付的金额。



对于售后租回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五十条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如果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同,或者出租人未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则企业应当将销售对价低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预付租金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出租人按市场价格调整租金收入。‍例如,某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1 000万元,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 500万元,承租人将差额500万元作为预付租金。将出租人将租金收入调整为1 500万元。


这与2006年版租赁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大不相同。此前规定,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租赁期内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分摊,承租人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如果按公允价值达成的,该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