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普通发票 让人欢喜让人忧

2019-05-28 17:00:19 0 0

电子普通发票 让人欢喜让人忧

 

按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


至此,可以抵扣进项的电子普通发票由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文规定的“一枝独秀”变为目前的“花开两朵”。


在《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 )文中规定:

 一般纳税人如果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如果属于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



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将收费公路电子发票上的销售额和税额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这里的66号公告,把一张收费公路的电子普通发票,视同为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来管理,“母鸡”变成了一只“金凤凰”。

 

可是,除此之外的增值税电子发票,在具备开票方便、快捷优点同时,重复报销入账的问题,也给企业财务带来了无尽的烦恼。


在网络上简单输入“电子普通发票重复入账”几个字,就会有大量的链接出来,给解决电子普通发票重复入账问题支招。


有的说负责报销的财务人员可以人工做一个电子表格台账,有的说可以让专门的软件公司开发个管理软件,甚至有的建议在手机里植入一个小程序等等。


电子普通发票的推广和普及,原本是为了节约成本和提高效率,一不小心却衍生新的行业和产品。


尤其是在2019年4月1日以后,旅客运输服务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也可以按照票面显示的税额抵扣进项税,并且自行将票面的金额和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8b“其他”相关栏次中。



这里的电子普通发票,虽然具备了抵扣进项的功能,可是它却没有被装上一双可以飞翔的“翅膀”,不经过认证来计算抵扣,也就无法避免重复入账的弊病。


不仅在财务管理上有重复报销的问题,而且在企业所得税上有重复税前列支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可能存在重复抵扣进项税的问题。


方便和效率固然值得称赞,可是如果不解决重复入账报销的问题,可能结果会背离初衷。好事做到底,送佛到西天,期待该问题早日能够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