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的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2019-04-29 10:34:13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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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出租房屋客户租赁了一段时间并支付了租金后,客户违约不再租了支付的违约金是否不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出租房屋已经开始履行了并支付了租金,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取得承租方支付的违约金属于出租方取得租金收入的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


如果租赁行为没有发生,客户单独支付一笔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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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筑财税李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