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对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总体上没有减少国家税收,可以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在关联交易中,由于资金出借方无偿出借资金供关联方使用,未取得利息收入,因此在会计上也未确认收入,同时,资金使用方也未据以作为资金成本在税前扣除,因此,总体上并未导致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而少缴企业所得税,原则不应对其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增值税与印花税方面: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非金融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因此无需缴纳印花税。
来源:建筑财税李志远